臂箍大法被禁啦!美國宣佈裝臂箍的短管槍不再作為手槍豁免,紅脖子暴怒

這事兒跟咱們國內人來說沒什麼關係,但對美國槍友來說這無疑是一個具有深遠影響的事件:

2023年1月13日,美國司法部對爭議已久的「臂箍(brace)」做出「最終決定」,宣佈裝了「臂箍」的,槍管長度小於16英寸的線膛槍不再被視為「手槍」,而是認定為「短步槍(Short Barrel Rifle,SBR)」,這意味著彩雲說過好多次的「臂箍大法」未來就不管用了,即便裝「臂箍」而非槍托的短管槍依然會被認定為「短步槍」,要接受1934年《國家火器法》(NFA)管制,持有、交易都需實名登記,並繳納200美元稅。

美國司法部官網新聞截圖

美國司法部官網新聞截圖

這裡再再次給萌新讀者極簡介紹一下相關背景,1930年代美國黑幫橫行治安很差,但因為憲法第二修正案規定了美國公民持槍權,所以不可能根本上禁槍,只能在技術上加以限制,於是1934年出臺了《國家火器法》。按照該法規定,槍管長度小於16英寸的步槍以及小於16英寸的霰彈槍因為便於隱蔽攜帶,列入管制清單,購買、持有需向聯邦政府實名登記,並繳納200美元稅。在當時200美元是一筆鉅款,美國政府試圖通過經濟手段提高擁有某些危險槍支的門檻,改善社會治安。

1934年的美國還沒有墮落成今天這個樣子,《國家火器法》的立法水平還是比較高的,可問題在於,原本美國是打算把手槍全部列入管制的,但因為民用手槍市場太龐大,一刀切下去得罪的利益集團太多,所以最後沒有禁手槍,這就讓1934年NFA出現了一個漏洞:長槍不管、短(手)槍不管,不長不短的槍要嚴管,這也為後來各種鑽空子行為留下了空間。

所謂「臂箍」就是一種鑽空子的方法,有廠商推出一種類似槍托,但沒有抵肩板,只有夾箍或綁帶的配件,裝在槍管長度小於16英寸的短管槍後面,名義上這個東西不用來抵肩射擊,而是夾在臂膀上,給單手射擊提供更多支撐的。

臂箍的標準用法

臂箍的標準用法

但是,這個「臂箍」抵在肩膀上怎麼就那麼舒服,那麼合適呢?這我就什麼都不知道了……

臂箍的實際用法……
臂箍的實際用法……

臂箍的實際用法……

「臂箍」這個東西明目張膽賣了好多年,美國聯邦政府,尤其是民主黨政府早就看不順眼了。在更早一些的時候就有傳聞,說聯邦菸酒炮局(ATF)要對「臂箍」下手,而這次,毫無疑問是來真的了。

按照司法部部長梅里克·B·加蘭(Merrick B. Garland)的說法,(將「臂箍大法」列入短步槍管制)這項決定是”保持我們社區的安全不受槍支暴力影響“,是「司法部最高優先事項」,他還說到:「幾乎一個世紀以前,國會確定短管步槍必須受到更嚴管制,今天的規則明確指出,槍支製造商、經銷商和個人不能僅僅通過在手槍上添加配件將其變成短管步槍來逃避這些重要的公共安全保護措施。」。

」

司法部部長梅里克·B·加蘭(Merrick B. Garland)

聯邦菸酒炮局(ATF)局長史蒂文·迪特爾巴赫( Steven Dettelbach)也發話:「這項規則加強了公共安全,防止人們規避國會在近一個世紀前通過的法律。在阿爾·卡彭的時代,國會當時說,短管步槍和鋸短的獵槍應該比其他大多數槍支受到更多的法律要求,原因是短管步槍具有長槍的威力,但卻更容易隱藏,就像手槍一樣……但某些所謂的臂箍只是為了安裝在手槍上,本質上是將它們轉化為短管步槍,抵肩發射。因此,根據法規,它們必須以同樣的方式對待。

聯邦菸酒炮局(ATF)局長史蒂文·迪特爾巴赫( Steven Dettelbach)

由於此項新規不是用立法的方式推出的,而是行政機關對現有法律條文的解釋,因此不需走國會立法程序,公佈即生效。

對此項規定彩雲的評價麼……彩雲不持立場。畢竟美國社會和中國社會的民意基礎,對待槍支的態度截然不同,拿中國社會的觀念去套美國就屬於雞同鴨講。只能這麼說吧,如果從法理上來說,目前的「臂箍」就是個鑽空子的東西,目的就是抵肩射擊,所以把它視為槍托的等價物,將裝了臂箍的短管槍認定為SBR,在法理上似乎沒有什麼問題。

但從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原教旨主義死忠粉角度來說,憲法給予的持槍權是一種「自由」,自由是原則,限制是例外,法不禁止即可行,行政機關自說自話對SBR做出擴大化解釋(儘管這個解釋似乎站得住腳),給人的感覺就非常不安。開了這個先例,是不是代表未來在各種議題上,行政機關都有可能這麼做呢?尤其目前美國社會兩黨鬥爭白熱化,社會不同階層高度撕裂化的現狀下,這樣的新規顯然會刺激到許多人。

儘管此項規定公佈即有效,但按照美國習慣,必定會有人對該項新規定的合憲性提出訴訟(在川普時期就有過對撞火槍托禁令的訴訟,並且勝訴了),未來會怎麼樣,我們就看戲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