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往期回顧
醫療器械經營合規要點總結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要點解讀
《醫療器械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要點解讀
目 錄
一、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
二、明確臨床試驗各方的職責
三、調整安全性資訊報告流程
四、引入多中心臨床試驗
五、將體外診斷試劑(IVD試劑)納入管理
為落實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要求,配合新修訂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實施,積極轉化適用國際醫療器械監管協調檔案,2021年2月9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藥監局」)正式公佈了《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2021修訂)》(以下簡稱「新《醫療器械GCP》」),並於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新《醫療器械GCP》施行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6年3月1日公佈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以下簡稱「原《醫療器械GCP》」)同時廢止。新《醫療器械GCP》對原《醫療器械GCP》進行了修改和補充,以適應當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監管工作的需求。
新《醫療器械GCP》分為九章,共66條。與原《醫療器械GCP》相比,將臨床試驗前準備、受試者權益保障、試驗用醫療器械管理等章節內容劃歸到臨床試驗各參與方職責章節中,更加明確和強調臨床試驗參與各方的職責。

1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除免於進行臨床評價的醫療器械產品外,醫療器械產品進行註冊、備案,應當進行臨床評價。進行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根據產品特徵、臨床風險、已有臨床資料等情形,可以通過以下方式:(1) 開展臨床試驗,(2) 對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文獻資料、臨床資料進行分析評價,證明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已有臨床文獻資料、臨床資料不足以確認產品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應當開展臨床試驗。
根據國藥監局於2021年9月18日公佈的《關於發佈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等5項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中附件二《決策是否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規定,在確定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必要性時,需要綜合產品的適用範圍、技術特徵、生物學特性、風險程度及已有研究資料(包括臨床資料和非臨床資料)等方面進行考慮。
1. 臨床使用具有高風險的第三類醫療器械,原則上需要開展臨床試驗,但以下情形可考慮免於開展臨床試驗:申報產品是對前代產品進行的設計變更,申請人可通過前代產品的已有資料證明本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資料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提供申報產品境外臨床試驗資料,結合其他檔案進行綜合評價,足以證明本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申報產品為新型醫療器械,原則上應開展臨床試驗,但以下情形可考慮免於開展臨床試驗:申請人可通過非臨床研究資料充分證明申報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該醫療器械在我國境內屬於新型產品,但在境外已有充分的臨床資料、資料,足以證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3. 產品不屬於高風險的第三類醫療器械,也不屬於新型醫療器械,在申請人已開展充分的非臨床研究且全面收集已有臨床資料的基礎上,若已有證據不能證明產品符合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則時,有可能需要通過開展臨床試驗補充臨床資料。
4.《決策是否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亦為第二、三類醫療器械是否需要開展臨床試驗進行了圖解梳理:
*圖片較長,請橫屏查看

2
明確臨床試驗各方的職責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各參與方包括倫理委員會、臨床試驗機構、研究者、申辦者、受試者、合同研究組織(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CRO」)等。新《醫療器械GCP》第二章至第五章規定了倫理委員會、臨床試驗機構、研究者及申辦者的職責。此外,申辦者可以將其臨床試驗的部分或者全部工作和任務委託給CRO。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各參與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下:
*點選查看大圖

(一) 倫理委員會
新《醫療器械GCP》更加突出倫理委員會的職責和作用,更加強調倫理委員會的職責是保護受試者合法權益和安全,維護受試者尊嚴。倫理審查從相關臨床試驗的倫理性和科學性出發,在重點關注的內容方面有新增及調整的內容,具體包括:
1. 將對研究者的資格、經驗、精力要求調整為對主要研究者的要求;
2. 強調受試者的安全保障,及其充分性;
3. 增加告知受試者其應當享有的權利的要求;
4. 除對受試者入選條件的科學和公平性考量外,新增對於受試者排除條件的科學和公平性考量;
5. 新增對弱勢群體(兒童、孕婦、老年人、智力低下者、精神障礙患者等特殊人群受試者)的保護的充分性要求。
同時,新《醫療器械GCP》明確規定了倫理委員會的後續跟蹤審查要求,包括在收到研究者、申辦者報告的安全性資訊後作出回應,要求修改檔案、暫停或終止臨床試驗等,並對臨床試驗方案的偏離對受試者的影響以及對臨床試驗的科學性、完整性等影響進行審查。
(二) 申辦者
為銜接《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關於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以下簡稱「MAH」) 對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中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擔責任的全新定位,新《醫療器械GCP》更加突出申辦者的主體責任,明確其應當對臨床試驗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應當建立能夠覆蓋臨床試驗全流程的質量管理體系(臨床試驗的全流程包括臨床試驗機構和主要研究者的選擇、臨床試驗方案的設計、臨床試驗的實施、記錄、結果報告和檔案歸檔等)。
在醫療器械的管理方面,與原《醫療器械GCP》相比,新《醫療器械GCP》要求申辦者免費提供醫療器械,並對其事後的保存、回收、處置進行記錄;在受試者權益保護方面,增加了對於受試者因臨床試驗而發生相應的損害或死亡時,申辦者的賠償義務以及受試者自身疾病損害的免責規定;在對臨床試驗的檢查管理方面,將申辦者的核查義務變更為稽查義務,加重其檢查管理責任。
(三) 臨床試驗機構
新《醫療器械GCP》刪除了原《醫療器械GCP》中關於「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中進行」的要求,簡化了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門檻要求,未來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將更加便利。
同時,新《醫療器械GCP》對臨床試驗機構的職責要求更加嚴格,要求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應當建立臨床試驗管理組織架構和管理制度,並設置臨床試驗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管理部門」),由管理部門負責辦理臨床試驗機構的備案,即在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備案管理資訊系統中填報、管理和變更臨床試驗機構的備案資訊,線上提交上一年度實施臨床試驗的工作總結報告,以及在倫理審查前評估主要研究者資質併為其辦理備案。

另外,新《醫療器械GCP》要求臨床試驗機構建立能夠涵蓋臨床試驗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制度,確保主要研究者履行其臨床試驗相關職責,保證受試者得到妥善的醫療處理,確保試驗產生資料的真實性。
(四) 研究者
新《醫療器械GCP》首次區分了主要研究者和研究者的資格和職責,明確要求主要研究者必須具有臨床試驗的經驗並進行備案;也明確了主要研究者的總體負責要求,主要體現在臨床試驗報告應由主要研究者簽名上。
此外,新《醫療器械GCP》新增了主要研究者對生物樣本的管理和使用,同時要求研究者確保臨床試驗中生物樣本的採集、處理、保存、運輸、銷燬等符合臨床試驗方案和相關法律法規,體現本法規在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方面的適用。
3
調整安全性資訊報告流程
新《醫療器械GCP》最佳化了安全性資訊報告流程,突出申辦者的主體責任,同時明確了安全性資訊報告的時間限制、責任主體和接受對象,以避免出現權責不清或相互踢皮球的情況。
(一) 針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
*點選查看大圖

(二) 醫療器械嚴重不良事件
*點選查看大圖

4
引入多中心臨床試驗
新《醫療器械GCP》第七章(第54條至第56條)首次引入了「多區域臨床試驗」的概念,系借鑑吸收了IMDRF MDCE WG/N57 FINAL:2019《臨床試驗》內容,有利於全球創新產品同步在中國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
同時,新《醫療器械GCP》明確了採取多中心臨床試驗時,申辦者應確保各中心應當使用相同的病例報告表和填寫指導說明、應確保有書面檔案明確參加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各中心主要研究者的職責等。並且,最終的試驗報告應當由協調研究者簽名並經組長機構蓋章後交給申辦者;各分中心臨床試驗小結也應當由相應的主要研究者簽字並經分中心臨床試驗機構蓋章後,直接交給申辦者。可見,本章條款也體現了立法部門加強申辦者主體責任的傾向。
5
將體外診斷試劑(IVD試劑)納入管理
為了體現臨床試驗質量管理理念與要求的統一性,新《醫療器械GCP》明確納入IVD試劑的臨床試驗質量管理。為此,新《醫療器械GCP》還在諸多方面進行了協調調整:
1. 將「生物樣本的管理和使用」納入臨床試驗機構責任、研究者及主要研究者責任、監查員的監查範圍;
2. 在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的定義上,將承擔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的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設區的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戒毒中心等非醫療機構納入具備條件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範疇。
新《醫療器械GCP》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原《醫療器械GCP》於同日廢止。自2022年5月1日起,尚未通過倫理審查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項目,應按照新《醫療器械GCP》的規定開展臨床試驗;對於已經通過首次倫理審查的項目可以按照原《醫療器械GCP》的要求開展工作。總之,新《醫療器械GCP》既簡化最佳化了相關要求,又能夠與最新國際監管要求相接軌,對於明確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中各主體的權利義務、保障受試者權益具有積極的作用。同時也提請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申辦者強化合規意識,注重對於臨床試驗的監查與稽查。
【 特別聲明:本篇文章所闡述和說明的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意見,僅供參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
作者簡介

劉軍
國浩上海律師
業務領域:私募基金、股權投資
郵箱:liujunsh@grandall.com.cn

李元婷
國浩上海律師
業務領域:私募基金、股權投資
郵箱:liyuanting@grandall.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