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禁止民眾擁有10發以上彈匣,被判違憲

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週五透過一項裁決,裁定加州禁止民眾擁有大容量的彈匣,違反了憲法第二修正案。

眾所周知,雖然美國允許私人擁有槍支,但是加州制定了一大堆規定來限制私人擁有槍支,結果往往是守法公民不能帶槍保護自己,而犯罪分子則肆無忌憚。

其中一條規定是:禁止擁有10發子彈以上大容量的彈匣。這也意味著,不管是手槍還是步槍,彈匣容量都不能超過10發,加州步槍和手槍協會一直在上訴,認為這條規定侵犯了憲法第二修正案。

1791年透過的《憲法第二修正案》規定: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很多人解讀為:憲法第二修正案賦予人民擁有槍支的權利,實際上並不是的,它的作用並非是「賦予」擁槍權利,而是規定「不得侵犯」擁槍權利,侵犯的主體最有可能就是聯邦政府和州以及地方政府。

在2010年的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McDonald v. Chicago, 561 U.S. 3025 (2010))中,最高法院法院判決《憲法第二修正案》不僅約束聯邦政府,對於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同樣具有約束力。

如今加州禁止民眾擁有超過10發以上大容量彈匣的規定,自從實施以來就一直被質疑違反憲法第二修正案,侵犯了人民擁槍的自由,訴訟一直打到第九巡迴上訴法庭。

終於在今天,第九巡迴上訴法庭的三名法官裁定加州的規定屬於違反憲法第二修正案。加州步槍和手槍協會律師查克·米歇爾(Chuck Michel)表示:這是一次巨大的勝利。

美國的法律屬於案例法,這意味著這次裁決不僅對加州有巨大的影響,其他同樣限制人民擁有大容量彈匣的州,也必須取消這個規定,否則在法庭上必敗。

在官司透過後,各槍店又將迎來一波銷售彈匣的高潮,加州總檢察長貝塞拉(Xavier Becerra)並沒有立即表示是否會尋求其他措施,來延遲購買狂潮,也沒有透露是否會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

不過,在如今保守派佔優勢的最高法院,即使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加州政府也必敗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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