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開發建設開工前需審批事項——礦山建設階段的合規管理(三)

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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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企業取得采礦權後,仍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及耗費漫長的時間用於礦山建設。礦山建設階段需要滿足哪些合規要求?國浩西安馮宇、趙俊、師凡、王文魁、肖俞宣、董喆林、何瑋瑩、李明玥、付曉宇、張原撰寫的《礦產資源開發合規指引》從合規管理的實務出發,全流程解讀採礦權相關法律問題,避免礦業權人不必要的彎路和損失。更多精彩專題內容將陸續發佈,敬請期待!

往期回顧:

礦山建設階段的合規管理

  • 礦山開發建設的基本內容

  • 項目核准(備案)階段的合規管理

建設項目取得項目核准後,在開工前,需完成以下事項的審批,以下各事項可獨立申報審批,多項申請事項可同時進行,沒有嚴格的先後順序。但由於各地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存在職能分工的有差別,有可能存在部分地區對所提交資料的差異。

一、取得生態環境部門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覆檔案

(一) 礦產資源開發的環評要求

依據《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修正)》《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規定,所有涉及的建設工程、開發利用規劃會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的,均應當根據對環境的影響程度不同,而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的要求,結合生態環境部門的級別審查,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自然資源部於2020年4月27日發佈的《關於完善礦業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結合「放管服」的要求,在申請採礦權時不需要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雖然該通知尚未正式生效,但自然資源部在採礦權申領時遞交資料清單中,已無需遞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部分省份也開始執行環評後置的程序,採礦權取得時不再要求遞交環評報告。但仍有部分省份對外公開的採礦權申請資料中包含環境影響報告及批覆檔案,因此,該部分審批事項是在取得采礦權時辦理還是開工建設前辦理,應結合當地自然資源部門的要求。

(二) 環境影響評價的製作要求

在審查建設項目時,應著重考慮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可行性,通過分析預測對環境影響作出評估,對所採取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分析判斷,科學得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生態環境部門應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根據對環境的影響程度,不同影響的建設項目實施不同的分類管理。涉及建設項目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嚴格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涉及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按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涉及建設項目可能對環境影響較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批需提交的主要資料包括:

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批申請書;

2.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3. 關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刪除不宜公開資訊的說明;

4. 公眾參與說明。(僅限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因環評要求會隨著時間的變化而有所變化、調整,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自批准之日起滿5年仍未開工的,後續再次開工建設時,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按照原程序報原審批部門按照現行標準和要求重新審核。

二、向發改委申請節能審查

(一) 節能審查的法律依據

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第44號令)規定,節能審查,是指發改委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節能情況進行審查並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二) 節能審查的級別管轄

1. 省級負責: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後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電力折算係數按當量值)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2. 市級負責:許可權由所在省級節能審查機關依據情況自行決定。以陝西省為例,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在5000噸標準煤至1000噸標準煤之間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設區的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

3. 不再審查事項: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範建設,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三) 節能審查應提交資料

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有效。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內容、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向節能審查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節能審查需提供主要資料:

1. 節能報告;

2. 關於請求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審查的請示檔案;

3. 地區煤炭消費等量替換方案;

4. 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檔案。

三、取得水利部門的取水許可審批

(一) 取水許可的要求

2016年之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整合為取水許可審批。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國務院令第676號)規定,礦產資源開發、地下工程建設疏幹排水量達到規模的,應當依法申請取水許可。《關於進一步加強水資源論證工作的意見》規定,對於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井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應當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

(二) 取水許可的管轄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對以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審查:①水利部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的建設項目;②興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萬噸以上)的建設項目。其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分級審查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1.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灤河、珠江、松花江、遼河、金沙江、漢江的幹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額以上的取水;

2. 國際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國際邊界河流限額以上的取水;

3. 省際邊界河流、湖泊限額以上的取水;

4.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取水;

5. 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

6. 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內的取水。流域管理機構,如: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

(三) 取水許可證的管理

重新取水證:取水申請批准後3年內,建設項目中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並重新申請取水。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發生改變的(因取水權轉讓引起的取水量改變的情形除外);或者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點發生改變的。

延續取水證: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審批需提交的主要資料:

1. 取水許可申請書;

2. 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3. 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或協議;

4.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四、取得水利部門的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一) 水土保持方案審批依據

依據《水土保持法》《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2017年修正)》(水利部令第49號)規定,凡從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開發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開工建設項目方可開工建設。

(二)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類別

根據《水利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保〔2019〕160號)有關規定,分不同的情形需徵佔地面積在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徵佔地面積在0.5公頃以上5公頃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萬立方米以下的項目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報告表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對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實行承諾制管理。徵佔地面積不足0.5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項目,不再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實行承諾制管理的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產建設單位從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方案專家庫中自行選取至少一名專家簽署是否同意意見,審批部門不再組織技術評審。

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報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

(三) 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需提交主要資料

1. 水土保持方案;

2. 建設項目立項檔案或建設備案或建設項目核准批覆檔案;

3. 水土保持方案申請檔案;

4. 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五、取得地震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審定及抗震設防要求確定

(一) 地震安全性評價依據

依據《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本)》(國務院令第323號《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中國地震局令第7號),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後,應當編制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並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二)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定管轄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審定:①國家重大建設工程;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③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審定。

(三) 抗震設防要求確定需提交的主要資料

1. 建設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報告;

2.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確定行政許可申請表;

3. 建設工程規劃圖。

六、向自然資源部門取得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

依據《礦產資源法》《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服務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0〕710號),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佈和開採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建設單位選址之前向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查詢,對不存在壓覆重要的礦產資源出具證明(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檔案、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無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證明),如有壓覆,建設單位委託有地質勘察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評估報告,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與被壓覆的礦業權人協商簽訂補償協議(短期無法直接補償的可以先簽訂意向協議書),省級資源廳審批,建設單位辦理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手續,礦業權人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勘察區塊或者礦業範圍變更手續。

以陝西省為例,根據《陝西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下放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部分許可權的通知》(陝國土資儲發〔2018〕5號)檔案中「屬於省政府審批建設用地的項目中,凡不壓覆已探明重要礦產資源和探礦權、採礦權的,下放由市級自然資源部門出具證明檔案,不再到省廳辦理證明手續」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需遞交的主要資料有:

1. 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申請函;

2. 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評估報告;

3. 礦產資源壓覆協議。

七、向文物管理部門申請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

(一) 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依據

依據《文物保護法》規定,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範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建設單位確定建設項目涉及具體區域後,委託具有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範圍內進行考古調查,建議聯合熟悉文物資源狀況的當地文物部門開展。如經調查,不涉及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或者非省、市級重點大型工程,由市級文物行政部門給予選線、選址意見。

礦山開發建設前,礦山企業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向文物管理部門申請進行地下文物勘探,勘探結束後,文物管理部門應出具文物勘探竣工的通知。

(二) 所需遞交的主要資料

1. 關於上報建設工程調查報告的請示;

2. 文物調查報告;

3. 考古勘探報告;

4. 考古發掘報告。

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該項評估屬於強制評估事項,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完成。完成後由礦山企業自行組織驗收,並保存相關資料,以備相關部門檢查。

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建設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時,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2014年,原國土資源部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一級評估報告不再報送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二級評估報告不再報送市(地)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三級評估報告不再報送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各級評估報告不再報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查。涉及國務院法規和部門規章的管理制度按相關程序辦理。

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清理規範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雖不再辦理備案手續,但該事項是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由企業自主組織完成,其資料留存備查,但不能免除其強制性評估的責任。

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該項預評價屬於強制事項,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完成。完成後由礦山企業自行組織驗收,並保存相關資料,以備相關部門檢查。

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73號)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外單位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評審工作,並形成評審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評審意見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修改完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過程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通過評審後,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等發生變更導致職業病危害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評審。

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清理規範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取消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程序。依據《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任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外單位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評審工作,並形成評審意見。礦山企業應當按照評審意見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修改完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雖不再辦理備案手續,但該事項是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由礦山企業自主組織完成,並形成書面資料留存備查,但不能免除其強制性評估的責任。同時,若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通過評審後,所涉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等發生變更導致職業病風險發生較大變化的,礦山企業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評審。

十、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

該項預評價屬於強制評估事項,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完成。完成後由礦山企業自行組織驗收,並保存相關資料,以備相關部門檢查。

原《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國家安全監管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令第18號)及原《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2015年修正))規定,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報相應的安全監管部門備案。2015年5月26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非煤礦礦山領域九部規章的決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8號)廢止了該辦法,安全監管部門不再對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進行備案。安全評價機構應科學、公正、合法、自主地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並對所作出的評價結果負責。企業應自主組織相關工作。

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清理規範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安全預評價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雖由企業自主組織完成,其資料留存備查,但不能免除其強制性評估的責任。

十一、需審批的其他事項

除以上審批事項外,如果礦山企業存在對外排汙的,應依法向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或進行排汙登記。未取得排汙許可證也未進行排汙登記的,不得排放汙染物。

【 特別聲明:本篇文章所闡述和說明的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意見,僅供參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

馮 宇 國浩西安合夥人

趙 俊 國浩西安律師

師 凡 國浩西安律師

王文魁 國浩西安律師

肖俞宣 國浩西安律師

董喆林 國浩西安律師

何瑋瑩 國浩西安律師

李明玥 國浩西安實習律師

付曉宇 國浩西安實習律師

張 原 國浩西安律師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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