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浩視點 | 企業法律風險防範主體

編者按

編者按

明確企業利益相關主體,並將其納入法律風險防範體系,可以使企業構建的法律風險防範體系在施行於企業時做到無懈可擊。國浩西安合夥人馮宇主編新書《企業法律風險防控及合規指南》近日正式出版。本書立足於企業的實際需求,結合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及長期的司法實踐經驗,選取我國法律實務中典型案例,剖析企業經營、管理全流程中的法律風險,深度探索企業法律風險防控體系與合規管理建設領域。今日分享書中《企業法律風險防範主體》專章,以饗讀者。

上期回顧

  • 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的構建

本期目錄

第一節 企業的利益相關者

第二節 企業內部的法律工作者

第三節 企業外聘的法律顧問

一、為企業提供前瞻性法律服務

二、充分利用企業的智慧財產權

三、充分利用律師的資訊優勢

在設計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之初,企業必須明確是哪些主體在不遺餘力地維繫企業的正常經營與運轉,並能夠將企業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時刻關注毫不鬆懈,然後再將這些主體納入法律風險防範體系,使其各司其職,各安其位,這樣便可以使企業構建的法律風險防範體系在施行於企業時做到事無鉅細,毫無紕漏。

第一節企業的利益相關者

在構建企業的法律風險防範體系之初,首先應當明確在企業中以及企業外哪些民事主體對企業的法律風險進行防控、監管最為合適。毫無疑問,利益既得者是自我權益的最忠實守護者,基於此,本書引入了「企業利益相關者」這一概念,並以企業的利益相關者為主要論述對象,圍繞企業的利益相關者、特有的組織形式及文化屬性進行法律風險防控體系的設計與建設。

企業不僅承載著債權人和公司所有者的權益,同時也承載著投資人、股東、公司僱員等多方相關者的權益。時至今日,理論界對利益相關者的定義仍無定論。持開放態度的人認為,企業作為一個依賴社會經濟市場的、不斷壯大的社會組織,凡是與其活動有關的個人和組織,都會受到企業的影響,都應當被認定為利益相關者。而保守者認為,只有在企業中投入了資產的個人和組織才是企業的利益相關者。那麼本書在此以利益相關者為主體構建法律風險防範體系,就必須先以確定的標準來明確利益相關者的範圍。本書在對企業利益相關者進行區分時,以個人或組織對於企業的投資、與企業的關係、對於企業所得利益的享有和對企業所負風險的承擔等因素作為主要考量標準,並以此為基礎對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加以區分。具體而言,本書首先考慮的因素便是該相關者對企業的投資。作為企業的直接投資者,無論其投資與收益與企業的良性運轉是否呈正相關,無論其所投入資產的性質為何、以何種形式投資,其資產都很難與企業相剝離。在此種情況下,投資人與其所投資產與企業的命運將緊密相連、休慼與共,如此方可稱其為企業的利益相關者。然而,並非所有的投資人都應當被納入企業的法律風險防範體系中,如若一個投資者與企業僅僅是投資與被投資的關係,除此之外再無利益關聯,那麼將其納入法律風險防範體系中,只會拖延企業的決策效率。基於此,本書在作利益相關者的界定時,會考慮該相關者與企業的關聯性。

本書認為,利益相關者應當享有企業的收益分配決策權,因為其在享受企業利益的同時,也承擔著與之對應的風險。若以此為界定企業利益相關者的標準,則政府部門、其他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和消費者、供應商等利益相關者不在本書所謂的「利益相關者」之列。但本章對於利益相關者的界定,並非廣義的利益相關者,而主要以發起人、投資人、債權人、職工、高管等作為企業的利益相關者來討論。

企業在管理的過程中應當積極主動地讓上述利益相關者參與進來,這些利益相關者在行使管理權利時享有因其充分行使管理權力讓企業良性運轉帶來的利益。當然利益相關者並不拘束於上述民事主體,企業作為社會組織一部分,影響的是社會中的每一個個體,因此利益相關者應當是適合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監督的人。在構建設計法律風險防範體系之初,必須將企業的利益相關者這個概念納入,但因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在企業之中的分工不同,所承擔的風險也不盡相同,所以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對風險的認知也有很大區別。因此,有必要將不同的利益相關者納入法律風險防範體系內,通過不同角度的風險示警,最終形成一個視覺化的、立體的、完整的風險防範體系。

如上所述,在討論將利益相關者納入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時,需要對利益相關者加以界定和區分。本書認為任何一個企業的發展都離不開利益相關者的投入或參與。企業追求的是自身的整體利益,而不僅僅是某些主體或個別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這些利益相關者包括企業的發起人、投資人、債權人、普通員工、企業高管、與企業經營相關的消費者、供應商等主體,也包括政府部門、當地社會團體、居民等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或多或少會影響到的相關者。這些利益相關者與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密切相關,他們有的享受了企業的利益所得,有的承擔著企業的經營風險,有的直接參與企業的生產與管理,有的受企業的經營影響頗深。因此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相關決策必須考慮到這些多方利益主體,並受其監督和約束。一個企業的發展如果想長久、持續,就必然不能忽視上述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綜上,企業股東,包括企業管理層在內的員工、企業的債權人是最密切的利益相關者。因企業股東、企業債權人對企業的盈利與否直接享有利益和承擔風險,其利益共享體現為股息分紅和本金利息,風險共擔體現為其享有的股權或債權無法實現,包括企業管理層在內的員工則在第一線直接參與企業的生產與經營。對企業股東來說,企業經營是否正常關係到其投入資產的安全程度;對包括管理層在內的企業員工來說,企業經營是否正常關係著其工作及生活的穩定性;對企業債權人來說,企業經營是否正常更是關係到其債權是否可以順利實現。所以這些利益相關者在享有相關權利的同時也會積極主動地關注企業的生產經營,維護他們的相關利益。

我國法律並未對企業的利益相關者直接作出明確的定義,但許多法律條文都對此有所體現。以《公司法》為例,整部《公司法》中,大半的條文都體現了對企業股東利益的保護,例如,第22條規定,在股東撤銷之訴中,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則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又如,第33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相反,對於上文所提及的包括企業管理層在內的員工、企業的債權人的保護和權力的行使卻乏善可陳。但也並非沒有,例如我國《公司法》第18條明確規定,公司職工依照《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第44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第51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企業對於利益相關者的保護並非越多越好,過多的保護機制反而可能會使企業裹足不前,企業股東利益至上有可能會剝離企業不同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共同利益,與企業的良性運轉和企業的整體利益並不相符。為此,需要尋找一個平衡點來保護企業的利益以及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因而本書以上文提及的企業利益相關者為主體構建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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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企業核心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求——Z礦業案例分析

Z礦業全稱為Z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著名黃金礦山企業、國家大型企業和重點高新技術企業。20世紀90年代以後,許多研究成果業已證明,企業中眾多利益相關者並不是同質的,他們存在著多維度的差異;這些維度包括:契約的可交易性、關係的直接性、風險承擔的自願性、聯繫的緊密性、群體的社會性,以及利益要求的合法性、權利性、緊急性等。由於這些維度的差異,企業的利益相關者中,有的利益相關者會對企業主動施加影響,從而主動承擔著企業經營的風險;而另外一些利益相關者則被動地受到企業經營行為的影響、被動地承擔企業經營風險。因此,不同利益相關者對於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性是有差異的;對於某一特定企業而言,眾多利益相關者中,有的利益相關者是絕對不可或缺的,有的則可能影響不大。

根據陳宏輝、賈生華對中國企業利益相關者的界定和鄧漢慧、張子剛對國內資源型企業利益相關者的界定,並應用專家評分法,界定Z礦業10個利益相關者:核心股東、企業管理者、員工、政府、特殊利益團體、債權人、社區、消費者、供應商、分銷商。

為了確定Z礦業的核心利益相關者,應用米切爾評分法(Mitchell&Wood),進一步對上述利益相關者從權力性、合法性和緊急性三個維度進行分類。分類的實測資料通過調查問卷獲取。在調查問卷中,被調查者結合Z礦業實際情況,對於給定的10個利益相關者的權力性、合法性和緊急性程度按照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將排序轉化為數值型資料以後,利用SPSSStatisticalPack-agefortheSocialScience軟體進行描述性統計,計算變數利益相關者評分均值,並使用配對樣本T檢驗(Paired-SamplesTTest)對每2個變數評分均值之差進行95%和99%的置信度檢驗,從統計學上確認這種評分均值的顯著性。

Z礦業的核心利益相關者由核心股東、企業管理者和員工構成;不同核心利益相關者群體,其利益要求以及對利益要求的重視程度存在顯著差異:核心股東首先重視的是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能力;而企業管理者和員工更為關注的是獲取薪酬的水平,但他們關注企業的經濟利益、長期生存與可持續性發展的基本利益取向是一致的。因此,對不同的核心利益相關者群體,企業必須安排不同的治理策略,儘量滿足他們排序在前的利益要求。

Z礦業管理者利益要求的進一步分析,表明其利益要求可歸為9類,最重視的是決策程序公正,其次是工資和提升人力資本。他們認為,提升人力資本、工作穩定與企業內部良性運轉相聯繫,而社會地位、晉升則與人際關係有關。這些研究結果,為公司治理安排的改革提供了實際的依據。Z礦業不同核心利益相關者群體的利益要求實現程度存在差異,有的得到充分的實現,有的則受到限制。為此企業對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必須有不同的安排。

參考文獻:鄧漢慧、趙曼:《企業核心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求———Z礦業案例分析》,載《中國工業經濟》2007年第8期。

在明確將利益相關者納入企業管理體系中後,企業設立的風險防控體系應當將全體僱員都納入其中。風險往往起因於不經意間的一個微小的疏忽。如將對法律風險的防控全部交由管理層負責,難免會出現捉襟見肘的情況,且企業的管理層也無法做到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所有事項親力親為,為此企業在建立法律風險防控體系時應當將普通僱員也納入其中,因為普通僱員比企業的管理層更容易了解到一些糾紛的成因及變化,也能較為及時地就風險事件留存證據。同時企業在建設特有的企業文化時,應當大力培養和塑造企業員工的風險防控意識,樹立正確的風險防控觀念,將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法律風險的防控轉化為企業員工的一種自覺性行為。

本書提及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及規範性管理文字的主要作用並不在於懲戒給企業帶來負面效益的僱員,而是作為一種行為指導規範指導企業的日常管理。其目的在於規範所有僱員日常的工作行為,因此企業內部的每一個成員必然需要親身參與其中,而且此處所論述的「參與」並不僅僅是在規範性管理文字制定後、法律風險防範體系構建完成後遵守便可,而是在制定階段、構建階段也應當參與其中。企業所制定的規範性管理文字、構建的法律風險防範體系應當是企業全體意志的集中體現,最終應以契約的形式呈現。當然,本書雖然強調法律風險防範體系從始至終應該都有企業全體成員的參與,但也並非絕對。在企業規模尚小時,部分矛盾和糾紛可以通過協調迅速解決。當企業規模龐大時,每做一件事情都讓每一位成員發表意見並不現實,故而全員參與可以通過選舉代表人的形式實現。

為此,需要選出一定比例的代表參與到企業的日常管理活動中,需要選出的代表的特性及人數等都應當由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來決定。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的構建需要企業內部每一位成員的積極參與與配合,並且這種參與是從企業的規範性文字的制定到實施,體現在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的每個方面。

第二節企業內部的法律工作者

在明確利益相關者作為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的監管者,全體成員作為法律風險防範體系的參與者後,應當明確一些特殊部門、特殊人員的職能。2005年,在國務院國家資產管理委員會組織召開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會議上,時任中國國務院副總理黃菊強調,要完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高度重視風險的防範和管理,要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增強依法經營的能力和水平。時任國務院國資委主任李榮融也提出企業要善於識別風險、規避風險、控制和化解風險。加強風險管理,是現代企業管理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而法律風險防範在加強企業風險管理中又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國有企業不同於民營企業,其在作出重要決策之時,風險由對其進行管理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及企業自身進行雙重把控。在這種雙重把控下,國有企業尚需注重法律風險防範,更何況民營企業。本書在論述對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如何進行建設時,不對企業是國有性還是私有性進行區別,僅談論企業自身對於防範法律風險可以作出何種措施。

在企業實際運營過程中,中、小型企業一般會聘請1—2名法律工作者作為公司的法務人員,企業在做大做強後會成立法務部。但無論是法務人員還是法務部,公司無論是大還是小都應該由專業人員負責相關事務。例如,公司成立初期,合同檔案的起草、整理、歸檔、管理、審批及勞動關係的處理等工作,都需要由專業人員來處理。公司成立初期,在規模較小的情況下,對法律專業人員的需求也小;但對於規模較大的公司而言,必須要有專職人員從事合同的起草與審核,這時就應該設立法務專員的職位乃至一個法律工作部門。到企業規模更大、業務更復雜時,公司所需要的法務人員就不只負責簡單的法律工作,還要從事研究性的工作,這時成立法務部就有其必要性了。

獨立的法務部門實際上是對企業管理層的一種分權,是對企業管理層所做決策的二次審核,法務部門的審核並非對決策方向性的審核,而是對管理層決策合規性及合法性的審核。法務部門應該是企業內部獨立的「質檢員」,對法律風險的監控應該是避開外界干擾、從法律和商業結合的角度作出的獨立判斷。法務部門的負責人應當直接參與企業的決策會議,也應當被允許直接向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彙報。但實務中,管理層引入法務部門的初衷和職能都是模糊不清的。法務部門的良好運轉,一方面需要善於與業務部門溝通,另一方面也要保持與管理層的「親密」關係。事實上,很多企業的法務部門僅是一個行政部門,一個與外聘律師進行溝通的「傳話筒」,一個可有可無只留存於形式的部門,一個被認為與業務部門或管理層「唱反調」的部門。並且法務部門的負責人很少享有參與決策的機會,很多法務部門負責人沒有進入決策團隊。

大多數企業的法務部門並沒有發揮出其該有的作用。公司法務部門想要充分發揮各項職能,不僅需要公司管理層的高度重視、各部門人員的積極配合,更需要一系列內部制度的確權和引導。這些內部制度主要包括:定期的法律事務調研製度、合同管理制度、法律事務電子化制度、外聘律師制度,取長補短,共同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建立風險控制體系。

企業存在的目的在於盈利,管理層所作決策的首要目的也應當以盈利為主,此時若不設置法律工作部門,那麼企業的決策就存在為了利益而背離法律的可能性,這就將企業置入了高度危險的境地。如前所述,企業內部的法務部門,需要與企業的管理層保持「親密」關係,所以其作出的決策很難避免來自企業管理層的干擾,並且即使企業法律服務工作者作出有利於企業的合法性決策與建議,也很有可能會因企業法律服務部門與企業管理層之間關係的不對等而被否決。因此,即使一個企業有非常完備的法律服務部門,也有聘請法律顧問的必要性。

第三節企業外聘的法律顧問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律師等專業人員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大力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建設,形成由企業決策層主導、企業法律顧問牽頭、提供專業性指導保障、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防範體系。企業法律顧問,是指為企業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法律從業人員。如受企業聘請,為企業處理有關法律事務;接受企業的非訴訟事項委託,提供法律諮詢;作為訴訟代理人參與企業的民事糾紛;在刑事訴訟中作為企業的辨護人出庭辨護等。法律顧問的責任是為企業就經營管理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提供意見,並出具法律意見書,為企業草擬、審査法律事務文書,在訴訟中為企業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維護所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是我國律師的主要業務之一,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對海外市場的進一步開放,企業聘請法律顧問的作用將愈加突顯。通常情況下,企業與律師簽訂常年法律顧問協議,在協議服務範圍中會排除仲裁、訴訟、重大案件代理等專項法律服務。

依據1992年6月15日司法部發第20號令《司法部關於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若干規定》第3條的規定,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受企業委託辦理下列法律事務:

1. 就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提出法律意見,從法律進行論證,提供法律依據;

2. 草擬、修改、審查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及對外聯繫活動中的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書和規章制度;

3. 辦理企業的非訴訟法律事務;

4. 代理企業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和仲裁,行政複議;

5. 參加經濟項目談判,審查或準備談判所需的各類法律檔案;

6. 提供與企業活動有關的法律資訊;

7. 就企業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發展外向型經濟,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加強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繫中的有關問題,提出法律意見;

8. 協助企業對幹部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培訓;

9. 對企業內部的法律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

10. 其他法律事務。

企業法律顧問的價值在於,其不僅可以幫助為企業規避法律風險,更可以為企業化風險為機遇。具體而言,律師在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時,可以從以下方面為企業創造價值。

一、為企業提供前瞻性法律服務

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所遇到的風險不僅侷限於內部操作不當引發的法律風險,也可能來自政策的變更及法律法規的修訂。企業面臨的不確定的政策變更風險和法律變更風險,要比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一些民事法律風險更難應對。民事法律風險體現為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很多情況下可以通過談判協商解決,處理不當的結果多體現為企業經濟上的損失,不會動搖企業的根基。而國家政策與相應的法律法規出現變更則可能直接影響到企業經營的根本,因為企業往往在一個領域進行前期投資時,可能已經考慮到了企業在該領域幾年乃至十幾年後的預期收入,所以企業注入的大量前期投資很難在短期內收回成本。若企業完成前期投資後,因相關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而導致該投資項目的合法性不再成立(如因環保要求而導致大量的露天煤礦被強制關閉),企業的預期收益會完全落空。政策變化和法律法規一經修訂便很難做出改變,企業在進行投資前應對相關風險進行前瞻性的預測和判斷。

國家政策與相應的法律法規變化可能會給企業造成極大的損失,但風險與機遇並存,國家政策與相應的法律法規變化也有可能會變成企業發展的一股巨大助力,這需要專業人員在一定程度上充分結合其獲得的資訊,預估國家政策與相應的法律法規在未來的某些方面的調整,以及調整的方向和由之產生的新機遇,進而提前佈局,做好充分準備。另外,我國法律體系還未能完全覆蓋所有的領域和產業,許多法律工作者也對法律未知領域的突破持有保守的態度。但在此方面企業的法律顧問應當持有「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的態度和勇氣,在對已有法律法規精準把握的情況下,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發展方向作出判斷,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前瞻性的指導。有了這些前瞻性的指導意見,企業無疑會在商業競爭中提前獲取優勢。

二、充分利用企業的智慧財產權

企業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具有滯後性,體現在多反向專利局進行專利申報、向商標局進行商標註冊等,在發生侵權行為後也僅是要求對方停止侵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這只是對企業智慧財產權最基礎的防護,在多數情況下我國企業對智慧財產權體系的防護就僅限於此,以至於部分企業被智慧財產權侵權事件搞得焦頭爛額。從現有經濟發展趨勢來看,包括企業智慧財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將會成為企業最寶貴的財富,為此律師需要幫助企業樹立智慧財產權安全防控意識。企業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財產在運用得當的情況下,將會為企業帶來巨大的利潤。

企業的人力和物力是有限的,在多數情況下,其申請的專利、註冊的商標中蘊含的商業利益並未完全被開發出來,當然某些行業確實存在技術上的問題,導致其先進技術無法進行大範圍的推廣。一些企業充分利用其品牌價值、商標價值、專利技術創造了非常巨大的利潤。在某些特殊行業,部分企業實現了僅從事技術開發而不實際進行經營的模式。

三、充分利用律師的資訊優勢

在商業活動中,重大商業資訊的即時獲悉對一個企業來講尤為重要。律師因其行業的特殊性,必然會接觸到各行各業的人,律師除了需要具備良好的專業素養外,也需要處理好各類人際關係。在此時,律師可以在不侵犯商業秘密的情況下,充分利用其掌握的資訊優勢為顧問企業尋求商業合作。且該種商業合作是由同一律師或其團隊所協調並提供法律服務的,所以在合作前期便可以儘可能地規避各種法律風險,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利用自身優勢,促成企業之間的合作與交易。

部分企業聘請顧問律師僅是作為當企業風險爆發時救急的一種手段,這樣的法律合作方式可以理解為,出於風險防範的考量,企業通過給付律師費的方式,由律師處理企業的法律糾紛。但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的建設應當是由內至外、自上而下的,應當建立的是一個體系化的、全面的風險防範機制。企業內部的法律事務部門與法律顧問需要相互配合才能防範企業法律風險。

企業的管理層應當充分尊重和支持企業內部法律事務部門和法律顧問。無論是企業內部的法律事務部門還是法律顧問,其能給企業提供的只能是引導性的建議,是否採納、執行這些建議,還是取決於企業的管理層。如果企業的管理層將企業內部的法律事務部門和法律顧問當作一種程序性的擺設,那麼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建設就是空談,企業的經營理念通過管理層的意志對外體現,當防控風險與企業利益相牴觸時,管理層必然是以追求企業利益為第一目標,從而減弱對於風險的防控。

企業內部的法律事務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相較於法律顧問,企業法律服務部門能夠更好地溝通企業的各部門,充分有效地利用企業所提供的資訊資源,整合企業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有效材料檔案。除此之外,企業內部的法律事務部門更容易獲取企業的資源以及資訊,對企業自身的運營機制和方式也更為熟悉,而企業對自身內部的法律服務部門也是較為開放和信任的。法律事務部門的整合與整理,不僅為法律顧問的工作提供了便利,也消彌了法律顧問作為外來人員與企業內部人員所無法避免的不熟悉與不信任。

法律顧問應當做到盡職盡責,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盡其所能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在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遵循律師執業基本準則,即首先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必須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其次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情況下,為顧問企業提供高效、優質的法律服務。與顧問企業合作過程中,如產生利益衝突,應優先以所服務企業的利益作為第一考量,堅決抵制任何損害顧問企業利益的行為。在為顧問企業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積極履行律師職責,自覺遵守律師保密條例,對涉及顧問企業項目及相關人員資訊,進行嚴格的保密,切實維護顧問企業的利益。

企業聘請法律顧問,其作用不應當僅體現在法律糾紛發生時,更應當體現在企業正常運營時的方方面面。法律顧問所能為企業提供的服務應當是全面的,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務應該是對企業運營過程中整體的風險掌控。

【 特別聲明:本篇文章所闡述和說明的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意見,僅供參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

作者簡介

馮宇

馮宇

國浩西安合夥人

業務領域:礦產資源、公司法

郵箱:fengyu@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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