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浩視點 | 景觀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攻守策略及裁判觀點

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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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釋 義

二、訴前程序工作

(一) 景觀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管轄法院的確定

(二) 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三、訴訟過程中的攻守策略分析

(一) 景觀工程設計單位的核心訴請及舉證責任

(二) 建設單位的有效抗辯策略

一、釋 義

景觀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在立案時的案由歸屬於「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注1]的規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包括初步設計合同和施工設計合同,前者是指在建設工程立項階段,承包人為項目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設計而與發包人簽訂的協議;後者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就具體施工設計達成的協議。

本文所討論的「景觀工程設計合同」特指設計單位為房地產開發公司就樓盤、小區提供的景觀設計服務合同,屬於上述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中的第二類,即為具體施工設計而達成的協議。此類型協議主要有以下特點:雙方分別為項目建設單位(發包方)與景觀設計單位(承包方),設計單位主要圍繞五個階段提供設計方案:總體概念設計方案設計擴初階段設計施工圖深化設計後期配合設計,合同中僅約定暫定設計面積和單價,最終設計費按照實際設計面積進行結算,設計款的結算一般會與上述五個階段的設計成果的確認進行掛鉤,管轄一般約定為由建設單位所在地法院管轄。

以下筆者將結合此前代理的系列景觀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件,就此類案件的辦案心得、攻守策略及法院裁判觀點展開論述。

二、訴前程序工作

如上所述,景觀工程設計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具有建設工程合同的一般特徵,但又不同於建設工程合同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施工合同,基於這些特點,在起訴之前,需著重關注以下程序問題,第一:管轄法院如何進行確定;第二,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一) 景觀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管轄法院的確定

1. 是否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目前關於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是否適用專屬管轄,在實務中仍有不同意見。持否定意見的觀點認為:景觀工程設計合同屬於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範疇,《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中規定的不動產糾紛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的專屬管轄規定,僅約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並列的糾紛類型,因此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並不當然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持肯定意見的觀點認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屬於不動產糾紛的範疇,設計活動與工程現場緊密關聯,對於合同義務的履行情況需結合現場及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的相關檔案進行認定,故設計合同與施工合同一樣,亦應適用專屬管轄。如在一案例[注2]中,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就認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系被告將涉案工程的設計發包給原告,歸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為不動產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約定涉案工程位於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故本院沒有管轄權,本案應由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審理。」

筆者贊成上述持否定意見的觀點,根據我國的案由規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均系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兩個獨立而平行的案由,並不存在隸屬關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目前僅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於不動產糾紛,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如隨意將此規定類推適用至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就屬於錯誤的擴大解釋。因此,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景觀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應按照約定管轄或一般管轄原則確定。

2. 約定管轄條款有效與無效情況下,管轄法院的確定

如景觀工程設計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且仲裁條款有效的,則適用仲裁條款約定的管轄,並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本文主要討論約定法院管轄的情形。由於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之間地位的不平等,故一般設計合同中會約定由建設單位所在地或合同簽訂地(項目公司有時也會約定由其集團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由於建設單位所在地與項目所在地一般而言是一致的(房地產開發公司一般會在項目所在地設立項目公司,由該項目公司負責該區域內的開發項目),故在此情況下,依據此管轄條款向建設單位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是會被受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約定管轄為合同簽訂地的情況下,如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糾紛雙方所在地均不同、且與項目所在地也沒有實際聯繫的情況下,向簽約地法院提起訴訟的,則簽約地法院一般在立案階段就會以其無管轄權不予立案。這一裁判觀點在最高院的相關案例中亦有體現:在一借貸糾紛案中,最高院就認為「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的範圍除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外還可選擇其他法院管轄,但必須是與案件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包括原告經常居住地、被告經常居住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法院,本案選擇了與爭議沒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因超出本條規定範圍,應當認定其約定無效」[注3]

由此可見,在景觀工程設計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地與案件爭議沒有實際聯繫時,該管轄條款約定是無效的,此時作為原告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被告住所地或景觀工程設計合同的履行地提起訴訟。

3. 景觀工程設計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如上所述,在管轄條款約定無效或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作為原告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或景觀工程設計合同的履行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

一般而言,被告住所地較好判定,但如擬選擇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那麼就必須結合設計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供設計服務的方式、雙方具體的合作模式來綜合進行判斷。如上所述,完整的景觀工程設計主要包括五個階段的服務:概念設計、方案設計、擴初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後期配合設計,內容從硬景設計,山石等景觀元素的設置、花卉植物等軟景設計,至景觀照明系統的選型、園林水電系統設計,再到室外傢俱、部品等相關元素的點位設計等,均涵蓋在內,除第五階段的後期配合服務需設計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指導和配合外,其餘四個階段的工作均通過提交設計圖紙即可完成。

由此可見,景觀工程設計合同的履行地既包括設計單位所在地,也包括項目所在地。在最高院作出的一個指定管轄通知中,就指明,「ZS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委託後,是以自己的技能、智力等完成設計任務,該圖紙的設計是在ZS科技有限公司單位內完成的,該設計行為地應視為合同履行地。因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洛陽市,故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轄權[注4]」。有學者對上述案件展開了進一步的論述「根據合同性質,設計者可以不在現場施工,而是根據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和要求,利用自身的條件在自己的場所進行設計。本案中,從ZS科技有限公司履行設計合同義務的情況看,是在ZS科技辦公地點河南省洛陽市履行設計義務的,這一點已由雙方郵寄和簽收的有關設計圖紙等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是河南省洛陽市。[注5]」由此可見,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是需要結合合同的履行方式來具體判定的。

對此,筆者認為,如景觀工程設計合同僅涉及提供圖紙義務,不涉及現場指導、配合義務的,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及最高院的上述觀點,景觀設計單位所在地即為合同履行地,在此情況下,景觀設計單位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對案件具有管轄權。但如果景觀工程設計單位的義務不僅僅侷限於提供設計圖紙,亦包括提供現場指導、配合義務的,則因提供設計圖紙在該類型合同中是主要義務,因此設計單位所在地即為主要的合同履行地,此種情形下,設計單位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轄權。但需要注意的是,如上所述,實務中仍有部分法院認為工程設計隸屬於工程施工,與工程施工聯繫密切,因此不排除持此種觀點的法院認為工程所在地才是合同履行地,如設計單位在此過程中較難做出判斷的,保險起見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二) 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景觀工程設計合同具有建設工程合同的一般特徵,即合同履行週期長,回款速度慢、且受到多方面外部因素影響等,正因為有這些特徵,所以在景觀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中我們常常會遇到合同簽訂時間距離工程竣工時間已達五年、十年甚至更長時間的現象。如上所述,因設計款的付款條件與設計成果的提交時間、項目竣工時間等掛鉤,考慮到雙方地位的不對等和設計單位起訴建設單位的顧慮較多等情況,設計單位也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向建設單位發起訴訟。實踐中筆者代理的多個案件就出現了付款條件成就的時間距離設計單位提起訴訟的時間已超過三年以上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因此如作為景觀工程設計單位起訴要求支付設計費的,那麼在起訴之前就必須特別關注訴請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如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應在起訴之前收集相關能夠證明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證據,包括催款函、催款郵件、對方同意支付欠付設計費等材料,避免在提起訴訟以後陷入被動局面。

三、訴訟過程中的攻守策略分析

(一) 景觀工程設計單位的核心訴請及舉證責任

對於景觀工程設計單位而言,在該類案件中的核心訴求是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對應的設計費、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此核心訴請項下衍生出的設計單位需要承擔的舉證義務包括:第一,設計費的計算依據、計算過程;第二,相關設計方案已提交建設單位,並已被建設單位有效確認;第三,違約金的起算時間及違約金比例的計算及合理性。以下詳細進行分析:

1. 設計費的計算

設計合同中約定的設計面積僅為初步測算面積,實際設計過程中的設計面積與合同約定的往往不一致,根據景觀工程設計行業的慣例,一般會約定正負一定比例內的設計面積不調整設計費(如5%較為常見),計算設計費時應按照以下步驟進行:第一,按照合同約定的設計面積和不調整設計費的比例計算出合同約定的設計費所涵蓋的設計面積的上限和下限;第二,將第一步的上限或下限設計面積與對應階段確認單中的設計面積進行比較;第三,如確認單中記載的設計面積在上述上下限範圍之內的,則不另行調整設計費。如不在限額範圍內、且低於下限限額的,那麼按照對成果確認表中記載的設計面積*合同約定的單價計算設計費;如不在限額範圍內、且高於上限限額的,那麼應在實際設計面積中扣除5%的面積,再計算設計費。舉例說明:如合同約定的設計面積為30000平方米,但實際設計面積為35000平方米的,則設計費的計算過程為:(35000-30000*5%)*設計費單價=33500平方米*設計費單價。

2. 設計方案的確認

在建設工程領域,常常會遇到項目對接人員、成果確認單中的簽字人員、合同約定的負責人三方均不一致的情況,在設計合同明確約定了對接人的情況下,如確認單中的簽字人員與合同中約定的對接人員不一致時,對於設計單位而言,就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成果確認表中的簽字人員的簽字對於建設單位產生法律效力,此種情況下,設計單位有兩種舉證思路:第一,證明該簽字人員為有權代理;第二,證明該簽字人員構成表見代理。

第一種舉證思路中要證明該簽字人員具有代理權的舉證難度較大,實務中項目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長達五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內,建設單位的對接人員發生多次變更是較為常見的事情,且建設單位通常不會將每次變更對接人的情況正式發函告知設計單位,因此該種舉證策略對於設計單位而言證明難度較大。

相較於第一種舉證思路,第二種的難度較低,設計單位只需證明該成果確認人員雖沒有代理權,仍然實施代理行為,設計單位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因此代理行為有效。實務中因景觀設計分為多個不同區域(如園區、綠地、示範區等),如該對接人員在其他區域或設計階段中曾對設計成果進行過簽字確認,且該設計成果所對應的設計費已被建設單位支付的,那麼這類型證據就足以證明該人員對外已構成表見代理。

在筆者代理的多個案件中,建設單位或以其單位沒有該員工進行抗辯,或以該簽字人員沒有代理許可權進行抗辯,筆者提交了上述類型的證據後,法院一般就據此認定,在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項下,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對設計成果的指定簽收人為XX,XX在成果確認表中的簽字行為構成表見代理。需要進一步強調的是,如上第一部分設計費的計算中所述,景觀工程的實際設計面積與合同約定的設計面積往往不一致,雙方最終結算設計費時系按照確認單中所記載的實際設計面積*合同約定的設計費單價進行計算(暫不考慮正負百分比的因素),在此情況下,筆者建議在提供上述證據的情況下,補充提供該確認單所對應的設計費支付憑證,並進一步向法院解釋說明:簽字人員確認的成果確認表中記載的設計面積*合同約定的設計費單價計算得來的設計費,與建設單位在付款水單中實際支付的設計費兩者金額完全一致,再加上簽字人員的在兩張確認單中筆跡基本一致,即可 達到證明該簽字員工構成表見代理的證明目的。

3. 違約金的計算

最高院雖有相關案例指出,「在不屬於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案件中,雙方對違約金的約定具有督促守約和懲罰違約的功能,對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日千分之一)予以維持」[注6]。但在辦理該系列案件的過程中,筆者也發現,在景觀工程設計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比例的情況下,基層法院、仲裁委員會一般也會將違約金酌減至每日萬分之五以下或同期銀行貸款利率(LPR)的倍數(如1.5倍以下),上述最高院在個案中支持的日千分之三的利率在基層法院中被參照適用的案例少之又少。且根據筆者檢索到的案例,在諸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等多種類型案件中[注7],當事人雖引用了上述案例抗辯違約金比例不應進行調整,但法院一般不予以採納,在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就明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451號民事裁定書並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451號民事裁定書不能作為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使用」[注8]

由此可見,即便是最高院的裁判案例,在並非指導性案例的情況下,關於違約金不予以調整仍難以為地方法院所採納,因此,在景觀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件中,如設計費本金金額較高,且違約金比例約定較高的,為保證最大程度節約前期訴訟、保全成本支出,可在起訴時可參照日萬分之五或同期銀行貸款利率(LPR)的一定倍數(1.5倍)以下進行主張。

(二) 建設單位的有效抗辯策略

建設單位在此類型案件中常用的抗辯策略主要包括:訴訟時效的抗辯;設計單位履行義務不合格的抗辯或反訴。

1. 訴訟時效的抗辯

如上所述,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雙方均存在項目對接人員更換較為頻繁,在合同履行期間長達三、五年甚至更長的時間裡,確有部分設計款由於人員離職變動、交接失誤等原因導致訴訟時效已過、最終訴請被駁回的情形。如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伊州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該法院就認為「原告認為在2012年9月已經將合同約定義務履行完畢,被告抗辯認為其主張已過訴訟時效,原告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出現了訴訟時效中止或者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在2021年向被告郵寄律師函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注9]」並據此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請。由此可見,基於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履行期限較長、對接人員頻繁變更的這一特徵,被告進行訴訟時效的抗辯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抗辯策略。

對於原告而言,當建設單位針對多個階段的設計費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況下,除提供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證據外,原告是否還能從其他角度進行抗辯。

以筆者辦理的其中一起案件為例,案涉合同約定的初步設計階段(擴初階段)的設計費應在建設單位書面確認初步設計成果之日起30日支付,施工圖階段的設計費也應在建設單位書面確認初步設計成果之日起30日支付,2017年12月19日建設單位就初步設計階段的成果出具確認表,2020年11月,施工圖階段設計費的付款條件成就,2021年10月,設計單位起訴要求建設單位支付上述初步設計階段及施工圖階段的設計費。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就初步設計階段的設計費已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筆者在該案中的抗辯思路如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民事卷I》中的釋義,這裡的「分期履行」債務,是按照當事人事先約定,分批分次完成一個債務的履行,當事人雖然約定分多次繳納總價款,但實際上是一個合同的完整履行。分期履行債務具有整體性和唯一性,繫上述規定的「同一債務」。分期支付債務的根本特徵是以一個給付為標的,給付每一期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是同一債務具有唯一性和整體性的根本要求。鑑於同一債務具有整體性和唯一性,本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這裡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既包括請求給付每一筆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也包括請求給付全部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

具體到上述案件而言,雖然雙方就合同總價款約定了分為多期進行支付,且將合同價款的支付條件與每一階段的設計成果的提交進行了掛鉤,但雙方實際上是對一個合同的完整履行,因此初步設計階段設計費的訴訟時效應與整個合同欠付款項(即本案中的施工圖階段設計費)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相一致,即自2020年11月起算,因此本案尚未超過訴訟時效。最終法院在審理後支持了筆者的抗辯,認為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

2. 原告履行義務有瑕疵的抗辯或反訴

採取此項抗辯策略的,在原告證明已將設計方案發送給被告或被告已確認的情況下,那麼此時就應由被告來承擔原告履行義務存在瑕疵的舉證責任,包括已委託其他單位另行進行設計、多次溝通設計方案的修改事宜等,均可以作為抗辯的證據提交。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合同中約定了驗收期限屆滿視為驗收合格或糾紛發生時工程已整體竣工的,那麼此種情形下,被告抗辯原告履行義務存在瑕疵的,則將極可能不被支持。在筆者代理的系列案件中,作為原告的設計單位如能夠證明設計方案已提交給被告、被告在合同約定的合理期限內未出具確認書但也未提出異議的,那麼即便建設單位在訴訟中抗辯設計方案實質不合格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的,也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結語:景觀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件極具行業特點,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除要求律師掌握相關法律規定和一般訴訟技巧外,還需要在訴前特別關注管轄、訴訟時效的問題,訴中在完成基本舉證義務的情況下、動態掌握舉證義務的加重或減輕的變化,合理預判法院的關注要點和裁判傾向,以便在合理、合法範圍內為客戶爭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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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及參考文獻:

[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載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課題組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67-168頁。

[2] 《上海某建築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與揚州市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案件民事裁定書》【案號:(2022)滬0118民初11257號】

[3] 《汪某傑與俞某龍、顏某芳民間借貸糾紛案》【案號:(2020)最高法民轄19號】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某鋁業(中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管轄爭議案的指定管轄通知》【案號:〔2006〕民立他字第127號。

[5] 周素琴:《約定管轄無效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地域管轄的確定》,載蘇澤林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編:《立案工作指導》(總第15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16~118頁。

[6] 《甘肅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蘭州市國土資源局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2019)最高法民申1451號】

[7] 參見《深圳市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某電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20)粵03民終10624號】;《山東某水產有限公司、某海港集團有限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20)魯民終3244號】

[8] 《大石橋市自然資源局、大石橋市某物流商貿港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20)遼08民終3188號】

[9] 《新疆某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某煤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22)新2201民初2780號】。

【 特別聲明:本篇文章所闡述和說明的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意見,僅供參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

作者簡介

郭亞楠

郭亞楠

國浩天津律師

業務領域:娛樂法、智慧財產權、民商事爭議解決

郵箱:guoyanan@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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